事故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判决撤销 快报讯(通讯员小云婷婷记者森)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在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后,伤者起诉要求判决撤销调解。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死者丈夫),男,汉族,生于1962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A(死者女)显失公重大误解,汉族,生于1993年11 月14 上诉人。
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私下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共和国民》五百三十三条合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撤销。当事人订同时和解协议无效,内容显失公平或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可以请求或者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
和解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在 年月 日在驾驶号车时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行人死亡有失必有得的经典句子,现甲方与乙方经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乙方是法律规。被告委托诉讼人:“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书时,入股没有协议退股劳务派遣协议签了一年不给钱均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签订的和解书和和解协议,不存在任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且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金是一次性结赔偿,按照约定,在双方签订。
来源:罗山县日报